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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安仲裁 | 云南案:执行借款合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执行

imtoken下载 2024-01-26 05: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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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法院的核心观点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时仅审查了借款合同的形式,而忽略了宁夏某公司涉嫌利用中介身份隐瞒向不特定方向集资的事实。对象在社会上,吸收存款以获得资本控制,并向社会提供。 如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应当使债权人(受害人)依法主张其他权利。

裁定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裁(2021)运03执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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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2021年5月17日

案件事实

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9日在厦门仲裁字第20190674号裁决中裁定高某某(仲裁申请人)与肖某某(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案:(1)被申请人 贷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人(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119,000元计算,年利率11%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款日期)。 (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6824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申请人预付给本会的仲裁费已抵扣本案仲裁费。 仲裁费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肖某某未按照上述仲裁裁决向高某某履行支付义务,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

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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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法院查明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贷款人”高某某、“借款人”肖某某、“中介人”宁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XX公司”),在2018年5月27日,编号为TZRCJHT18052709350000002的电子借贷合同通过宁夏某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借贷平台“秒钱”签订。 在该合同中,宁夏某公司客户高某某作为“出借人”,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秒钱”理财账户中开通了该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贷款平台“秒钱”, “秒钱”网贷平台上的资金将不可撤销地交由“秒钱”平台资金托管的江西,点击网络显示的“项目”上的“立即认购”按钮“秒钱”网贷平台链接页面确认。 银行冻结并管控其账户资金,“秒钱”平台在资金“募足达标”后,通过“P2P融资抵扣”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某公司的“借款人”客户在宁夏通过平台资金托管银行。 肖某某在公司运营管理的网贷平台“秒钱”上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秒钱”平台资金存管子账户提供转贷11.9万元。 抵扣的“交易日期”为“20180527”,“交易类型说明”为“投资者竞价抵扣”,“交易说明”为“P2P融资抵扣”,宁夏某公司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还查明,宁夏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营销策划、项目策划、市场调研; 网络商品批发零售(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房地产中介服务; 软件开发与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宁夏某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借贷平台——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贸咨询; 软件开发; 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银行卡中心在数据处理,PUE值1.5以上)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 金融机构委托的金融信息技术外包; 受金融机构委托的金融业务流程外包; 金融机构委托的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互联网信息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宁夏某公司及其运营管理的“秒钱”网贷平台下的市场主体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显示,其工商资质已被“吊销”注册信息。 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正在司法机关侦办中。

法院还查明,郭某某系原负责“秒钱”平台运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以团队负责人郭某某和秒钱运营团队的名义,在“秒钱”平台向所有出借人发布了题为《关于在秒钱平台成立“风险化解与清算工作组”的紧急公告》平台》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告知“秒钱”平台所有出借人,“秒钱”平台成立了“风险化解与清算工作组”,由公关团队、技术与产品团队组成。 、信息数据团队和法律事务团队。 组、审计组、财务组、催收组等,负责核对、登记贷款方待还款余额、借款方待收款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编制清单分别是业务清单、贷方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等,并编制“第二笔钱”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方案等。事后,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机关发布了《公告》关于“秒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立案侦查过程中的《关于投资者信息登记事项》的通知。 《关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涉嫌集资诈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告知书》等公告文件。

裁定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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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集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如果贷款是从金融机构转出的; (二)转贷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贷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违反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宁夏某公司及其网贷平台“秒钱”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资金托管银行设立资金存管账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 营利性金融贷款和金融中介涉嫌借用“P2P网贷”名义进行“非吸收转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仅审查了借款合同的形式,而忽略了宁夏某公司涉嫌利用中介人身份,掩盖其对不特定社会对象的集资吸收权的事实。从不特定的社会对象那里获得资金。 如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不应执行,权利人(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其他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第20190674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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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世界各国法院频频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以执行贷款合同裁决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聘请了多家仲裁机构。 除本案外,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执5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汉坤股份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接受债权人的债权。通过贷款协议获得多个贷款人的权利,并从贷款人处收取。 该基金实际变相发放贷款,从事金融借贷业务。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相关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中王审字第8038号裁决书不得强制执行。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执711号民事裁定认为,裁定以融资租赁形式变相经营放贷业务,是掩盖非法目的、扰乱正常金融活动的合法形式。命令。 衡水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财字[2019]509号仲裁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衡水仲裁委员会衡网财字〔2019〕509号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4执1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达飞轮船通过其“轮船云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谋取高额利息,该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且贷款目的具有商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该规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应当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的法律评价,予以制止。 同时,北海仲裁委员会进行缺席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定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件已经成立。已交付被执行人。 保障仲裁当事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的法定权利。 仲裁程序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终字第7-3267号裁决不予执行。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5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网信财富、友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相从事金融活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国家法规,扰乱社会金融管理秩序,执行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九)项及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仲案字(2019)G第324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此外,部分法院还采取了驳回申请的技术手段。 例如,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执1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行为超出业务范围,从事银行金融业务活动。跨地区的机构,并为不特定的社会提供服务。 公众发放贷款,直接或变相从事借贷业务,赚取高额利息。 放贷行为具有重复性、规律性和商业性,未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属于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如果执行这样的裁决,将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末尾签署的信息仅为“金维杰”,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电子数据存储证明”。 据此,申请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衢州仲裁委(2020)衢中金王字第5902号裁决。

以上动态和发展值得仲裁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密切关注和警惕。 上一篇文章介绍,2020年4月26日,深圳中院撤销了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圳仲裁裁决书一号,涉及比特币仲裁裁决。 理由是仲裁裁决实质上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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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万河

蔡安管理合伙人

蔡安管理合伙人叶万和律师,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资格;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起草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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